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國際空運管理(國際空運運輸)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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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guī)定(2017)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簡稱空運企業(yè))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稱國際航班)。第三條 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y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規(guī)定》申請增加了國際航班經營范圍; (二)具備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人員和保險; (三)具備符合規(guī)定的航班計劃; (四)近兩年公司責任原因運輸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連續(xù)超過同期行業(yè)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務質量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第四條 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yè)(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書面申請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 (二)最近一年內的航空運輸業(yè)務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三)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的情況; (四)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zhàn)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經營該國際航線的航班計劃、擬飛行航路、班期、運力安排,以及始發(fā)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七)申請人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安保措施等證明材料; (八)確保航權能夠有效執(zhí)行的說明; (九)其他必要的資料。 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當提供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有關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第五條 民航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審核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二)符合我國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guī)劃; (三)對于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航線,民航局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對于其他航線,在符合有關航權安排的前提下,當某條國際航線年均客座率達到75%以上,并且已飛公司不能增加運力時,可增加新的指定。第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該申請材料時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第七條 民航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八條 民航局應當公開國際航線航權分配原則,并公示申請人申請開通國際航線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理。民航局作出的準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第九條 空運企業(yè)需要調整或補充航班計劃的,按照民航局有關國際航權和航班管理辦法辦理。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當于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fā)之日起一年內開通航線,并自開航之日起連續(xù)正常運營不少于三個月。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后仍不能開航的,自延期期滿之日起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失效,民航局將依法予以注銷。第十一條 空運企業(yè)應當主動歸還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權。暫?;蚪K止經營國際航線的,應當在計劃暫停之日三十日前、或終止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暫?;蚪K止經營國際航線的除外。
二、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于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免費的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第三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guī)定外,含義如下: (一)“公約”,是根據合同規(guī)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二)“承運人”,是指包括發(fā)行航空貨運單的承運人和運輸貨物、約定運輸貨物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承運人。 (三)“代理人”,是指經承運人授權,代理承運人從事與貨物運輸有關活動的任何人,但本規(guī)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 (五)“收貨人”,是指承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所載明的人。 (六)“航空貨運單”,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條件以及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據。 (七)“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將由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第四條 承運人辦理貨物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guī)定。第五條 貨物由包機運輸的,應當由包機人與承運人簽訂包機合同,并在包機合同中列明適用的運價及其條件;未列明的,應當明確所適用于該包機合同的有關條件。第二章 貨物托運第六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出發(fā)地、經停地和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guī)定。第七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填寫或者由他人代為填寫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連同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費和其他費用已經確定的,應當由承運人填入貨運單。 貨運單第一份注明“交承運人”,由托運人簽字、蓋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貨人”,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蓋章;第三份由承運人在接受貨物后簽字、蓋章,交給托運人。 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第八條 托運人在貨運單上填寫的內容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經托運人授權,承運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補充,但不承擔義務。第九條 貨運單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寫的地點和日期; (二)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 (三)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經停地點; (四)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第一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 (六)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 (七)貨物的性質; (八)包裝件數、包裝方式、特殊標志或者號數; (九)貨物的重量、數量、體積或者尺寸; (十)貨物和包裝的外表情況; (十一)運費,如經議定,付費日期和地點及付費人; (十二)提取貨物時支付貨款的,應當注明貨物的價格和必要時應付的費用金額; (十三)需要聲明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的,應當注明聲明價值金額; (十四)貨運單的份數; (十五)隨貨運單交給承運人的文件; (十六)如經議定,應當注明完成貨物運輸的時間和概要說明經過的路線; (十七)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fā)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guī)定,應當在貨運單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貨運單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十條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關于貨物的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因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guī)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際航空運輸價格管理,促進航空運輸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際航空運輸價格(以下簡稱國際航空運價),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點與境外地點間的定期航空運輸業(yè)務時,運送旅客、貨物的價格及其適用條件。 國際航空運價包括國際航空旅客運價和國際航空貨物運價。 國際航空旅客運價包括旅客公布運價和旅客非公布運價,國際航空貨物運價包括貨物公布運價和貨物非公布運價。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職責統(tǒng)一負責國際航空運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依職責負責對本轄區(qū)范圍內的國際航空運價實施監(jiān)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統(tǒng)稱為民航行政機關。第四條 國際航空運價管理遵循規(guī)范、效能、對等的原則。第二章 國際航空運價核準與備案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協議中規(guī)定國際航空運價需要民航局核準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將旅客公布運價中的旅客普通運價和貨物公布運價中的普通貨物運價向民航局提出核準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生效使用。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申請核準國際航空運價應當取得航線經營許可。第六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航局提交國際航空運價核準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擬實施的國際航空運價種類、運價水平、適用條件及其他有關材料。第七條 民航局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的核準申請: (一)所申請的國際航空運價不屬于核準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所申請的國際航空運價屬于核準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已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第八條 民航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協議,綜合考慮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和貨幣兌換率等因素,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申報的國際航空運價進行核準。第九條 民航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第十條 經核準的國際航空運價需要調整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向民航局提出核準申請。民航局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核準。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者協議中規(guī)定國際航空運價需要報民航局備案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就旅客公布運價中的旅客普通運價和貨物公布運價中的普通貨物運價報民航局備案。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備案國際航空運價應當取得航線經營許可。第十二條 國際航空運價實行備案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于國際航空運價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國際航空運價種類、運價水平、適用條件及其他有關材料,報民航局備案。第十三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調整已備案的國際航空運價后,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重新報民航局備案。第十四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時、準確、全面地公布旅客公布運價和貨物公布運價的水平以及適用條件。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民航局定期發(fā)布、更新國際航空運價適用核準、備案管理的國家目錄。第十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監(jiān)督管理機制,對國際航空運價核準、備案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第十七條 民航行政機關進行國際航空運價監(jiān)督管理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銷售代理企業(yè)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國際航空運價有關的資料; (三)查詢、復制有關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與國際航空運價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fā)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航空運輸企業(yè)(以下簡稱空運企業(yè))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簡稱國際航班)。第三條 申請國際航班經營范圍的空運企業(y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內航空運輸,年旅客運輸量達到150萬人次或1億5千萬噸公里; 2.具有良好的飛行安全記錄; 3.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 4.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 5.有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及有關手冊; 6.增加必要的資產,足以承擔國際航班經營中的民事責任。虧損的空運企業(yè)不能申請經營國際航班; 7.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五項所稱有關手冊系指:飛行手冊、航務手冊、飛機載重平衡手冊、飛機最低設備清單、飛行緊急處置手冊、國際客貨運輸手冊、安全保衛(wèi)手冊以及其它必要的手冊。第四條 具備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空運企業(yè),在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經營國際航班時,應提交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要求的資料。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按有關規(guī)定審查批準后,變更該空運企業(yè)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該空運企業(yè)持變更后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到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申請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許可。第五條 申請經營某一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yè)(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交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航空運輸企業(yè)經營許可證; 2.最近三年內的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3.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航空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資料; 4.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飛行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商務運輸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證件或證明文件,以及必要的資料; 5.增加資產之有效證明; 6.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zhàn)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7.可行性研究報告; 8.經營該國際航線的業(yè)務計劃、擬飛行航路和班期時刻表,以及始發(fā)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9.其他必要的資料。第六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審核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2.符合我國國際航線總體規(guī)劃和國家全局利益,有利于促進合理競爭; 3.若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多家公司經營兩國之間的航線,只有在旅客年流量超過10萬人次,中國空運企業(yè)每周航班達五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68%或每周航班達四班,年平均客座率超過80%的,方可允許第二家中國空運企業(yè)加入該國際航線經營; 4.申請人在所申請的國際航線上通航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保安措施。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舉行論證會,對申請進行評估。論證會應由申請人和與申請人有關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空運企業(yè)、機場等派出的代表參加。申請人應在論證會上闡述申請理由和答辯。第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六個月內或論證會后三個月內對申請作出決定。第九條 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按航線經營許可規(guī)定的條件和日期開航,開航日期一般應在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十條 申請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經批準,三個月內仍不能開航的,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一條 開航前,該空運企業(yè)應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規(guī)定提交國際航線經停各站的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維修許可證和維修協議。第十二條 空運企業(yè)欲暫停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應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暫停經營該國際航線。暫停期限不能超過6個月。第十三條 空運企業(yè)因本身原因超過批準的暫停期限,其相應的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即行失效。第十四條 空運企業(yè)可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申請終止某一國際航線的經營。此項申請應于終止經營之日六個月前提出。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空運企業(yè)不得終止該國際航線的經營。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國際空運管理(國際空運運輸)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國際空運管理(國際空運運輸)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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