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海运赔偿(国际海运赔偿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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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货运事故索赔和理赔知识要点
海上货运事故索赔和理赔知识要点
海运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货运事故索赔和理赔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与原则
由于船方的责任使货物遭受损失,货主(国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或货物保险人等)要向其索赔。主要依据是提单或租船合同。原则是实事求是、真凭实据、合情合理。
2.索赔所需的单证
(1)索赔函。向责任方提出的索赔文件。
(2)索赔清单。包括索赔人、船名、货名、装港、抵港日期、提单号、残缺的数量、索赔金额、理由、索赔日期等。
(3)提单或租船合同影印件。
(4)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
(5)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清单。
(6)残损检验证书和商检证书。
(7)发票。
(8)装箱单、重量单。
(9)施救、残损、检验费清单。
(10)保单或保险凭证等。
(11)往来函电及其它专业证明,如,船检证书、卫生、动植物检疫证书、火灾鉴定报告等。
一、海运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发票到岸价( CIF 价)*发票加成率(一般是加成10%)= CIF 价*110%
1、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 CIF 价的110%,特殊不超过CIF价120%。
2、按照国际惯例,海运保险条款为ICC(A/B/C)三种,其为英国保险协会条款;国内公司一般也有用CIC条款的.,为中国自定条款。
3、固定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如下:货物种类,航程,包装,所用条款,投保额度,保单模式及责任限额;每一项都会影响到费率。
4、保险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单独单,即只单独为一票货物投保;月度单,按照协议好的保险费率每月申报保险,没有申报则不收保费;年度单,以年为结算时间,预先交付预估保费的75%左右,多不退少补。以上三种方式,费率会依次降低。
二、海运保险理赔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三、海运保险理赔相关流程
(一)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货物 原残 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船残 、 工残 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注意事项
温馨提醒:海运保险投保应注意,由于货物特性不同,选择的险种也不同,以投保要选择适合的险种,另外投保一定要及时,尽量避免倒签单,另外,投保的信息一定要真实,否则将会影响到出险后能否成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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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运丢失赔偿标准
一般视情况处理:1、检查少货原因;2、确定责任人;3、明确赔偿责任;少货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认为在运输过程中,有被偷盗可能,再一个就是装箱时发货方没有正常点货出单为凭证,导致接货方无法准确知道货量多少等等情况都是导致少货的原因。要视具体情况来明确责任,一般的海运公司都是凭提货单位运输合同成立的依据,记住一定要有封条,而且封条最好是接货人亲自拆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海运经典案例:提单丢失,DHL赔偿货主316万
国际物流从业者最怕什么?
不是延误,不是加价,不是台风,也不是少收了三五十块运费,而是——提单丢了!
案件起因 :
2009年12月,国华公司(货主)依照与希腊VA公司(收货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向希腊发出货物。
2010年1月,国华公司委托即墨工行办理向希腊VA公司托收货款,国华公司指定该笔托收业务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办理,托收金额为:381888.51美元,托收事项中还包括了该次托收所附的单据
2010年1月,工行青岛分行填写了货运单并将文件函封后,由敦豪山东公司负责寄送托收项下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单据一宗,该货运单所载明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均系国华公司前述指定的名称和地址,货运单中“交运物品之详细说明”一栏填写为“文件”。
本次快递业务中发件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及承运人的责任等事项均由工行青岛分行与敦豪山东公司签订于2010年1月1日的《中外运一敦豪运输服务合同》及“DHL运输条款与条件”中的相应条款所确定。即墨工行为此次快件运输服务支付快递费人民币148.48元
发生意外 :
根据敦豪山东公司提供的查询记录显示,该快件于2010年2月2日到达希腊雅典,同日,敦豪公司转交第三方派送 无法得到签收结果 。
2月3日,快件已派送并签收。
2010年4月1日,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工行青岛分行书面反馈该快件派送情况,内容为:该快件于北京时间2010年1月29日交予中外运敦豪进行承运,由中国发往希腊,
希腊敦豪公司(DHL)反馈快件的实际收件人MR.GREMOTSIS曾致电希腊敦豪公司要求更改派送地址,在得到客户的要求后,希腊DHL派送代理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快件于2月3日派送到新地址,通过希腊当地的调查了解,实际收件人MR.GREMOTSIS提供的新地址为一商店地址(商店名称为:TheWorldofCarpet Moquette),派送代理将快件直接派送到此商店处,但此商店已经倒闭,签收人不知去向,快件无法取回。
2010年年末,国华公司以即墨工行为被告、以敦豪山东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该案终审判决判定, 即墨工行向国华公司赔偿人民币2607496元及利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即墨工行与国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即 墨工行实际向国华公司支付人民币3153708.63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的上述约定,本案中敦豪山东公司承运的快件应当送达至快件货运单表面载明的地址。据悉,敦豪山东公司希腊代理商的行为符合行业惯常操作惯例,其变更派送地址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敦豪山东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希腊的代理商在接到电话后采取了合理、谨慎的措施以核实MR.GREMOTSIS的身份。同时,其希腊代理商在到实际派送地址送达时亦没有核实该地址及快件实际签收人与快件货运单载明的收件人之间是否存在代为收件的委托授权关系。
派送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即使快递行业确实存在此种派送惯例,该种惯例亦因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合理、谨慎、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并有可能给发件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综上,敦豪山东公司在快件派送过程中的错投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据法律以及合同的约定向即墨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墨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工行青岛分行在交付快件至快件被错投期间并未告知敦豪山东公司快件的性质,被告敦豪山东公司没有义务审查快件寄送单据的内容、价值,实践中,敦豪山东公司亦没有机会了解单据的内容、价值,而货运单上对于所寄送的货物仅表述为“文件”。
银行如果认为交寄的单据或货物价值很高或者十分重要,其应当且有机会向快件承运人作出善意的告知或提示,即墨工行及其受托人工行青岛分行未能履行该项告知义务,这是即墨工行在履行运输服务合同过程中的过错。
根据本案运输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的“运输服务”系指敦豪山东公司为工行青岛分行提供的快递服务,因此,快件的派送过程亦应包含在运输过程当中,因快件错投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数额,亦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一、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偿还快递运费人民币148.48元。
二、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赔偿损100美元。
墨工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作为一家专业的快递企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快递行业的行为准则,将快件按写明的地址安全、及时送达收件人,但被上诉人却违反快递行业基本准则和合同约定,直接将装有上述单据的快件交给了收货人,进而导致涉案货物被收货人提走,给发货人造成了全部货款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错投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都不享有免责和限责的权利。2009年1月,DHL的威海分公司因错投了中国银行威海分行托收的单据,而最终赔偿了世荣公司的全部货款损失。
“不按约定去做”,至多构成违约,而非必然是“故意违约”。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在交付快件过程中没有核查收件人的身份而构成一定的过失,然而该过失显然并不能构成“故意”。
然而,本案中,上诉人不仅未能就寄送的文件价值予以披露,也无任何保价或投保行为,故被上诉人无任何预见上诉人所诉求的损失数额的可能性。因此,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索赔数额明显超过被上诉人合理预见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敦豪山东公司称,希腊敦豪公司根据一位MR.GREMOTSIS的电话通知要求,变更了快件派送地址,但没有提供通话及通话内容的相关证据。
希腊敦豪公司在向收货人希腊VA公司交付快件时,不但知悉快件中各种单据的内容和价值,而且能够预见到向非代收行以外的希腊VA公司交付提单和银行托收凭证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敦豪山东公司在快件投递过程中,对快件的物品、价值不知情有悖常理,以敦豪山东公司因错投快件违约不能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援引最高限制责任的相关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限制赔偿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被上诉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人民币3164027.63元及利息。
对于此次案件的判定结果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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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海运丢失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海商法五十五条的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鉴于你和货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最好还是协商解决。你的货物如果投了保险有保险单的话,保险单上应该会有你的货物的保价和货物的估价。可以依据保单与其进行交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五条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海运赔偿(国际海运赔偿标准)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国际海运赔偿(国际海运赔偿标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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